《大闹天宫》闹出字体著作权纠纷
日前,由星皓电影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出品,周润发、甄子丹、郭富城等著名影星主演的3D魔幻电影《西游记之大闹天宫》(下称3D电影《大闹天宫》)的宣传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1月19日,该片在北京举行了首映礼,主创阵容悉数到场。
然而,该片尚未正式上映,却已曝出侵权纠纷。据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美影厂)已向北京新影联等10大院线发去公司函,称3D电影《大闹天宫》涉嫌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美影厂目前正在与电影制作方交涉,在交涉未果之前,建议院线暂停上映该电影。
新版《大闹天宫》致敬经典
美影厂是我国规模最大的美术电影制片厂之一,也是我国历史最老的动画制片厂。自1957年正式建厂以来,美影厂出品了包括《大闹天宫》《三个和尚》《小蝌蚪找妈妈》等一系列享誉国内外的作品。其中,于1961年至1964年制作的《大闹天宫》(下称动画片《大闹天宫》)作为中国动画片的经典之作影响了几代人,被称为是“中国动画史上的一块丰碑”。
鉴于动画片《大闹天宫》经久不衰的人气,美影厂于2001年又出版发行了《大闹天宫》40周年纪念版DVD(下称纪念版DVD),该纪念版DVD一经上市就受到极大关注,在公众中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很有收藏价值。
据了解,在纪念版DVD中,美影厂正式采用了美影厂前厂长、动画片《大闹天宫》首席动画设计严定宪制作的“大闹天宫”美术作品作为封面片名字体(下称涉案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因其独特造型和艺术美感,为公众所熟知,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而与之同名的3D电影《大闹天宫》是一部斥资数亿元、力邀众多著名影星主演、由国际顶级幕后工作人员耗时3年打造出的魔幻IMAX-3D神话巨制,将于1月31日正式在我国各大影院上映。该片制片人刘晓光曾表示,拍摄3D电影《大闹天宫》是怀着对动画版的敬意,并称该动画片有着至今无法超越的美学价值。
按计划,3D电影《大闹天宫》除在亚洲大面积上映之外,还将陆续登陆美国、日本、欧洲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
擅用美术作品涉嫌侵权
美影厂在公司函中称,严定宪独立创作了“大闹天宫”美术作品,该作品古朴厚重、造型独特,极具艺术美感和艺术特色,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美术作品。
美影厂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商建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严定宪于2001年5月30日与美影厂正式签订了《‘大闹天宫’美术作品协议》,独占许可美影厂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大闹天宫’美术作品,以及授权第三方许可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因此,美影厂享有对于‘大闹天宫’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据商建刚介绍,美影厂发现由星皓电影等6家公司联合投资制作发行的3D电影《大闹天宫》未经许可使用了由美影厂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大闹天宫”美术作品,同时,美影厂发现上述6家公司将3D电影《大闹天宫》的预告片及电影海报在我国各大主流视频网站及部分出品人官方网站上进行大规模发布和传播。
美影厂认为,星皓电影等6家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故美影厂以自己名义向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大院线发去公司函,建议在侵权纠纷未解决之前暂停上映3D电影《大闹天宫》。同时,美影厂已委托商建刚向上述6家公司中的4家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所有带有“大闹天宫”美术作品的3D电影《大闹天宫》及其预告片的发行传播行为,并停止带有“大闹天宫”美术作品的该影片在我国各大影院上线放映。
针对涉嫌侵权一说,刘晓光则认为,动画片《大闹天宫》于1964年创作完成,至今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保护期,因此不构成侵权。对于此事,3D电影《大闹天宫》导演郑保瑞也曾表示,双方目前仍在协调当中,相信能够妥善解决,他并不认为这会影响到影片的正常上映。
针对制片方关于涉案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的说法,美影厂方面认为不成立。“动画片《大闹天宫》片头字体是隶书,并非涉案的美术作品。”商建刚表示,“大闹天宫”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严定宪,属于公民的作品。与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从首次发表日起计算50年不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目前,严定宪尚健在。
积极协商解决寻求和解
记者就该纠纷采访了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马治国,马治国认为,“大闹天宫”美术作品系书法作品,是美术作品的一种形式,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制片方的行为侵犯了美影厂所享有的著作权。因为根据严定宪与美影厂签订的协议来看,美影厂取得了该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制片方无论出于何种主观意图,未经许可使用便构成侵权。”马治国认为,制片方的认识有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期限,其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即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所以,“大闹天宫”美术作品的各项权利仍在保护期限内,不能将保护期50年误解为作品发表后50年。
“就本争议而言,制片厂的电影上映在即,双方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对争议各方及消费者也会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希望双方以事实与法律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及时通过非诉讼方式协商解决,赢得市场时机,达到和谐共赢。”马治国表示。
据记者了解,美影厂已就该案件起诉至法院,目前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立案。
感动 | 同情 | 无聊 | 愤怒 | 搞笑 | 难过 | 高兴 | 路过 |
- 上一篇:3D打印时代专利侵权判定的思考
- 下一篇:人工耳蜗研发如何告别“蜗”速时代?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