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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长沙市青少年科学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科协发[2014] 64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青少年科学工作室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协,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为进一步发挥科技示范学校(基地)的示范作用,加强我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和未成年人科普活动阵地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开展,提升我市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特制定《长沙市青少年科学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长沙市青少年科学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11月5日

 

 

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

附件:

长沙市青少年科学工作室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发挥科技示范学校(基地)的示范作用,创新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开发和利用校内外科技教育资源,推动青少年科技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我市青少年科学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作室”是以青少年为主要参与对象,组织开展科学探究和工程技术实践创新活动为主要内容的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阵地, 具有科技教育、创新、传播功能。

第二条  工作室创建工作鼓励共建共享,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工作室认定工作,对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认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长沙市科技活动中心承担。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工作室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公益性为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反对封建迷信。

第六条  凡正常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全市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私立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及社会组织等机构均可申报建立工作室。

第七条  成立有单位领导参加的科技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拥有一支精干稳定的专(兼)职科技辅导员队伍,设有科技(兴趣)活动小组。

第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把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纳入年度整体工作计划之中,将定期研究、检查和总结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常态化。工作室应具备持续开展活动和持续发展能力,有长远(三年以上)工作规划。

第九条 所在单位提供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必要条件,科学活动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能同时容纳至少20人开展的互动式实践活动。工作室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活动,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设施设备、工具和材料。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为青少年科技教育队伍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有专门经费用于工作室开展科技教育活动。同时,各种渠道筹集的科普经费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工作室开展的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必须是自然科学类的科学探究、工程技术实验或创新中的一类。科学探究活动主要是指一些涉及物理学、生物、信息学、数学、化学、地球与环境科学、生命科学和空间科学领域的简易性实验活动。工程技术实验或创新活动主要是指一些与机器人搭建、模型制作、电子制作、木工和机械加工、生物标本制作、发明创造、无线电、计算机相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工作室建成后对外开放时间每个月不少于4天(学校寒暑假除外),有明确的服务范围、活动内容、开放时间、活动方案和记录、管理办法等制度。

第十三条  工作室是起引领示范作用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平台和活动阵地,应积极组织参与各级科协、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竞赛等活动,并力争获得好成绩。有条件的学校,有承担承办我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大型活动的义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向认定与管理单位,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材料封面见附表1):

1、《长沙市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申报表》(见附表2);

2、工作室创建工作证明材料,应提供工作室情况说明、科技活动开展和取得成效的相关资料、图片等;

3、工作室专用设施设备、人员情况及当年经费使用清单;

4、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并同时提供所有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认定授牌。工作室认定后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由认定单位根据区、县(市)科协推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入围名单,经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审定,颁授“长沙市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牌匾,市科协给予获得认定的申报单位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工作室每年一次评估、两年进行一次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可建可撤,对考评优秀的工作室科协可继续给予支持。认定单位对工作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检查、评估工作室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长沙市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命名,并予以通报 ;

1、有违法乱纪行为;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连续两年评估和考评均不合格的工作室。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科协应加强对工作室的培育、管理和支持,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青少年科学工作室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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