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鸭"维权胜算几何?(转载)
霍夫曼先生和他的中国合作伙伴想必十分郁闷。自从巨型橡皮鸭在香港亮相后,内地很快便有十几只“自产”的大黄鸭跟着下水。十一黄金周期间,终于有了一只获得版权许可的大黄鸭在北京颐和园展出,但游人首先看到的却是,无数的小贩抱着形态各异的毛绒玩具鸭追着兜售。就连创意界视为先锋的798艺术区里也有人凑起了热闹,从钥匙链到刷碗刷,各种名目的鸭子产品如雨后春笋。
看似简单的大黄鸭,堪称公共艺术领域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它让我们看到了创意的魅力与价值。虽然“新版”巨型鸭及其衍生产品的制作、展出、销售方都极力辩称自己的设计与大黄鸭无关,但所有人都清楚,这些跟风而来的山寨鸭,无非是想在这场万众注目的视觉盛宴中分得一杯羹。
面对这种不加掩饰的照搬和模仿行为,霍夫曼先生曾多次公开表示“不排除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但由于对中国法律环境陌生,担忧维权成本过高、赔偿额低且过程漫长,他迟迟没有采取行动。
如果霍夫曼先生看到《中国知识产权诉讼报告》的统计数据、并且受理法院可以选择的话,他或许会下定决心并在上海提起著作权诉讼。
作为中国的经济商业中心,上海知识产权发展迅速,诉讼体制健全透明。仅在2011年就审结著作权案件1565件,占新收知识产权案件的63%。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和高文律师事务所联合组成的《中国知识产权诉讼报告》课题组随机从上海抽取2010-2012年度300件著作权案件,原告胜诉比例高达95%,其中,又有242个案子的原告聘请了律师。这就意味着,如果霍夫曼先生聘请一名谙熟中国著作权法的律师,着重就作品权属及侵权行为进行取证,那么胜诉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
当然败诉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上海约有5%的著作权案件原告败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侵害作品复制权案例而言,霍夫曼先生和他的律师需要吸取他人教训,重点基于“外形设计图完全相同或实质相似”主张权利,避免关于设计理念以及结构原理的争论,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并不及于“思想”。
不过,打赢官司和拿到赔偿还是两码事。以上海过去三年中的300件著作权案例统计,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合计3400万余元,而法院判赔的总金额只有740万余元,平均每件案件判赔只有不到25万元,判赔比仅为22%。究其原因,在于各级法院指导思想上把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统筹兼顾智力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定性上倾向于保护权利人,而判赔时则适当减轻侵权者的压力,以达到“均衡发展”,同时照顾到社会公众。
但判赔力度小,不仅导致著作权创造者和传播者举步维艰,还可能由于侵权成本过低引发侵权案件急剧上升。有鉴于此,社会各界关于充分发挥法律规制作用,引导建立著作权保护和运用良性秩序的呼声日盛。在大环境影响下,霍夫曼先生如果胜诉,拿到赔偿的希望将大大增加。
对历史资料进行归纳,分类筛选并浓缩出其中最有价值的东西,便可以得出多方面的分析结论,这便是数据库的主要功能。同样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司法状况,从庞大的数据采集样本中抽取某一个区域,便可获得小区域知识产权审判的规律或特点。相信这正是霍夫曼先生和他的小伙伴们欲“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最想看到的。(知识产权报 作者 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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